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约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异地派遣的情况下,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缴纳。若用人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则由分支机构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若未设立分支机构,则由用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此时用人单位并不向用工单位收取劳动者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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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2-07-18 来源: 点击:次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约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异地派遣的情况下,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缴纳。若用人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则由分支机构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若未设立分支机构,则由用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此时用人单位并不向用工单位收取劳动者的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