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华夏星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和股东从1996年从事劳务输出、职业介劳务服务等业务,于1999年正式注册大众人才培训中心,2008年国家正式出台〖劳务派遣法〗,公司顺应政策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于2010年新注册青岛华夏劳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注册成武星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青岛华夏星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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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华夏星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主营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劳务承包、生产线承包、装卸和企业安全技术指导咨询、物流咨询、代发工资、代交社保、税收规划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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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约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异地派遣的情况下,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缴纳。若用人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则由分支机构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若未设立分支机构,则由用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此时用人单位并不向用工单位收取劳动者的社会保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费用,一般可区分为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和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两种情况处理。对于根据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企业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对于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十七条、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业务主要涉及两份合同,一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另一份是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应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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